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维护版权建议你获取这些知识
来源:www.cdwanxin.com/news/1233.html日期:2018-09-13

对于写字的人这种创作者来说,我觉得应该属于入门级知识。


但我的确发现其实还是有很多同行不了然这个事。


至于不搞创作的,那就越发不太清楚。


所以,有必要写这个短篇少许做点普及。



版权,100%等于著作权,这是两个完全可以互换使用的词。


现行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项下,一共有 17 项权利。前 4 项被视为人身权,后 13 项视为财产权,也就是说,是可以买卖的。


我们平时用的copyright,就是指版权。


我们通常看到这样一句话:all rights reserved,就是指这 17 项权利统统拿在手里,并不放弃。


我对copyright是颇有微词的。


一个例子就是字幕组。


电影方对自己的电影all rights reserved,你擅自翻译字幕,就是侵犯了作品的翻译权,按照现行著作权条款,就是违法。


另外一个例子就是外文书翻译。


作者和译者都同意可以翻译一本书是不行的,必须取得出版社点头同意。大部分情况下,会造成时间上的拖沓。


一个让人哭笑不得的例子是,《数字化生存》这本所谓中国互联网界启蒙书,由于当年出版机构的编辑离职走人,第一版中文版卖光后,就一直没出新版。这不是作者尼葛洛庞蒂的意图,也不是译者胡泳的意图,当然也不是广大读者的意图。


去年这本书才算再度付梓。



有一种盗版,是不以侵犯人身权为目的的侵权行为,主要是侵犯了财产权。


比如说,看盗版剧/书,使用盗版软件等。


并没有什么盗版者会抹掉著作权利人的人身权。


这种行为其实是有拥趸的。


黑客就是其中一种,还有著名的海盗党。


在日常行为中,的确存在大量的盗版使用者。你我都应该承认这件事,或多或少都使用过盗版作品。


有些创作者,对copyright也相当不以为然——这里也包括我。


copyright对权利保留太大太多太苛,一部电影的字幕不允许翻译,这件事看上去很古怪。


程序员行业里想出来一个开源。


一个叫creative commons的东西出现了,中文译成“创作共用”,简称cc。



对应copyright,有一个词,叫copyleft。其实细究起来,copyleft比cc严苛,或者这么说,cc是copyleft的一个子集。


我就是copyleft的信奉者。


很多人诟病我公号文章的头图,称之为巨丑黑图。


丑不丑不重要,重要的是我对权利作品闪闪发光前沿开放的态度:copyleft。


我基本上保留了人身权(比如必须署名),但我放弃了财产权。也就是使用我的作品,无需付费。


在博客时代,有一小撮人——基本上是科技圈博客——会崇尚copyleft,但的确也只是一小撮人而已。


在中文博客世界,copyleft从来没成过气候,当然,copyright也没。


微信的公号原创保护,是基于copyright的,不是copyleft的。


开白名单就意味着其实你依然hold住了传播的权利,并没有放弃。


而我的真实意思是:你可以在不侵犯我人身权的情况下拿去使用,不要再问我了。


但白名单制度无法做到这点:会强制版式。



美国一位著名的法学者莱斯格就是copyleft的推崇者。


在《代码》之后,他写了第二版《代码2.0》,这本书就是copyleft,原话是:share-alike。


不过这本书的中译本,实实在在的copyright。


也算是一种苦涩的笑话:真正的作者,到最后对自己的权利,无法决断。


当然,你的确可以说,出版社在一个作品中也是付出心血的。


但一来网络世界里,未必要印刷。二来,就算是付出心血,也不会比作者大不是。



但是,抄袭不是盗版那么简单。


抄袭不仅要侵犯财产权,还要侵犯人身权。


抹去真正的作者名字,改头换面,变成自己的东西。


我虽然对copyrigt颇多微词,但对抄袭一样不能容忍。


所以,当我们说到抄袭时,不要等同于盗版。


抄袭是盗版中的盗版。



过去抄袭,仗着对比不方便,大多明火执仗。


自从进入全民电脑时代,互联网普及,抄袭的挑战就是:查重。


简单的抄袭,查重一查一个准。



于是就有人发明高明的抄袭。


这就叫洗稿。


洗稿是最恶心的盗版中的盗版,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下所有的权利,还用尽心智去逃避。


成天规模化以洗稿为生的人,都是人品极其低劣,为人极度鸡贼的一波人。


这种人是骨子里的坏。


要改也难。


这话的意思不是说改不了洗稿,而是不洗了,在其它地方也会使坏。



总结一下。


盗版非法,对于现有的版权体系,我有看法,这个法律应该改进。


抄袭非法,再改进也不能允许抄袭合法。


洗稿不是合法,而是暂无手段鉴定为非法,所以只好痛骂之。


正如我前面文章所写:不要脸是合法的,但人总是要脸的。


—— 首发 扯氮集 ——


作者执教于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传播学院,天奇创投基金管理合伙人



著作权归作者所有。